上段執政書
夙欽盛德.灼具正知。現國主之身.行如來之事。護持佛法.功德難量。逖聽下風.莫名歡讚。乃聞近日內務部將應薛京兆尹之請.頒布寺產登記條例。山野愚見.竊謂不可。夫苛法擾民.仁者不為。況寺廟財產.所以供養三寶.實為衆生福田.尤非尋常可比。民國十年修正管理寺廟條例文中.明載與普通人民受同等保護。既曰同等.豈宜別訂苛條。且以宗教言之.似亦不應稍有歧視。乃今所擬登記條例.專屬寺產.而不及教會財產.甚非所以示政令之大公也。查前頒管理寺廟條例中.又云寺廟財產.當向地方官廳登記。雖未明定登記之法.然既言各宗教與普通人民同受保護.則當然與民產登記事同一例。明文已見.何庸更由內部重行頒定.致與前令抵觸。為特不避冒昧.上瀆鈞聽。懇請廣運慈心.迅予飭部將是項建議取銷.以免苛擾。深仁厚澤.寧惟緇流感戴不忘。一切諸佛.當亦同聲讚善也。無任迫切待命之至。
僧諦閑印光謹啟
附復函
逕啟者.奉執政發下來函一件.內稱內務部將應薛京兆尹之請.頒布寺產登記條例.懇請飭部取消等情。奉批.查止等因。除函內務部外.特此函復.即希慧照。
臨時執政府秘書廳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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👉 三編上冊 第42頁
印光法師文鈔 三編卷一
[31-036] 上段執政者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