與明本師書[民國十六年]
現今舉世通病.皆是假公濟私.以致民困國危.兵災聯緜。吾人出家為佛弟子.固當以佛之平等大慈大悲為志事.不可仍帶在家一種驕慢自大.藐視一切.任意作為.不依舊章等派頭。須念吾人受天地之覆載.受父母之敎育.若不效天地父母之心.則便為逆天悖理.深忝所生矣。
靈巖.乃千百年古道場.亂後遂成焦土。雖小有建築.卒以無人撐持.仍舊敗破。幸光緒末.嚴大護法.聞真師之名.遂以相奉.蓋以冀其復為道場故也。真師雖復接得.奈以諸事牽纏.不能親往住持。去年.戒法師來.喜其得人.遂和盤托出.親送入山.以為住持。而且邀請官紳.聲明永作十方常住。
戒師品德學業名譽俱優.堪為後學模範。今雖應虞山講期.汝當格外認真.代戒師領眾修持.毋得避懶偷安。凡來此山住者.皆屬發心辦道之人.大家都要認真用功.互相勉勵.以取麗澤之益。不得浪游閒談.及不依寺規.自作主宰。此寺已作十方.凡三聖堂子孫在此住.亦須與眾共修.均其勞逸.同其甘苦。否則.便是攪亂常住.欺侮真師。既為真師徒輩.理宜格外如法.尚不至由自己不如法.令人議及真師也。
今約略示其大概.以為前途支持之據。
● 一.時勢阢隉.只可一心辦道.不可妄擬建築。即或不得已而小有添造.但取足用即巳.毋得多建以圖寬敞。不但財力不給.須防由此招禍。
● 二.世道艱難.飲食衣服.各須儉樸。常住用費.量入為出。若不撙節.後難為繼。所有出入帳目.必須分明。不得置買浮華之物.一則費錢.二招譏議。須留有餘.以備不足。不可謂有真師接濟.而任意浮用。
● 三.佛堂日課.即依現在所訂規矩.切實修持。然不可一向專在事相上用功。必須心心念念.對治自己習氣毛病。能如是者.方為真念佛人。否則.如水泡石頭.絕無心得。但按淨土常規.不可別生花樣。有欲立異.如然指然燈者.請彼往育王去行.此山永不開此一端。
● 四.戒法師.既應虞山講期.恐一時難以回來。而住持之名與位.仍屬戒師.領眾修持之事.汝權為代。當格外勤慎謙恭.不可自大自高。汝乃晚輩.代理其事.不得竟用住持口氣.庶大眾服汝虛懷.道心更加真切矣。
● 五.凡處事接物.必須謙和公平.不得固執己見.抹殺正理。尤須大家互相勸勉.精修淨業。常省己過.莫論人非.極力克治習氣毛病。習氣去一分.道業方可增一分。不得驕傲自恣.注意溫飽。總須忍苦耐勞.安貧守分。
● 此寺既為十方.即汝與來者.同屬十方.應以大公無私之精神處之。凡三聖堂子孫.在山住者.亦須打破私情.自處於十方僧眾地位。不得擅倚私意.特享優裕.任意放縱.以壞成規。否則.便是佛法罪人.真師怨家。宜令他去.免致貽人譏誚。
時事艱難.前途可慮.再無良法.將何以成為道場。恐汝或未慮及.故為絡索一上。初本欲統說.繼欲惺目.故分六條。不過表示光衛護靈巖道場之愚誠.切勿以越樽代俎而見誚.則靈巖幸甚.真師幸甚。
☑
👉 續編上冊 第21頁
印光法師文鈔 續編卷上
[21-007] 與明本師書